公安机关如何实施对被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

2011年02月26日10:0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如何实施对被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考察被宣告缓刑、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以及考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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