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人员有哪些情形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2011年02月26日10:0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境、入境人员有哪些情形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根据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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