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80%的医疗纠纷与沟通不够有关。有些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有的“医闹”甚至以此要挟医院。如果在就医时发生了医患纠纷该如何处理?
病人和医生都不应“私了”
公立医院属于国有资产,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院方不可与患方“私了”,北京地区各级医院按市政府及市卫生局规定,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双方应按法定程序维护各自权益。医院个别医生就医疗过失单方面向患方作出的赔偿与许愿,没有医院律师在场签署协议也无效。
患方在争议中不应采取违法行为
医疗场所是特殊公共场所,干扰和破坏医疗公共秩序,是对其他病人医疗权利的侵权,也是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职业的侵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违法行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的;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 通、干扰诊疗环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专业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帮助病人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的卫生法律服务机构。医疗责任参保医院与患方发生医疗纠纷,患方请求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时,不用支付费用,并可为患方提供咨询服务。
患方哪些人可参加医疗调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人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患者、近亲属和近亲属共同书面委托的代理人,非近亲属代表和非代理人不得参加;代表人和代理人一般不超过3人;近亲属一般指患者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患方要保存和提供原始单据
在调解医疗纠纷时,患方要保存和提供一些原始单据,包括:
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如:住院结算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费分项说明,如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数额、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后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说明应有被保险人签字盖章;能够证明医疗费数额的其他原始单据。
2.误工费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数额,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北京市上年度人均工资及误工时间计算。
3.残疾用具费证明:患者工资收入证明、因就医造成的误工损失证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称、类型、型号、原始发票;患者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资及奖金福利证明;有工资的陪护人员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
4.被抚养人情况证明:患者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患者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加盖出证单位公章。
5、共同抚养人情况证明: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抚养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6、其他原始单证:交通费原始凭据;患者或近亲属住宿费原始凭据;调处中心调解费原始收据;尸检费、鉴定费等收据。
这些单证字据清晰、可认、无添加或涂改的;属于赔偿期限内;属于赔案范围、赔偿范围和限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