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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出质人

2011年02月26日10:1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出质人又不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可如何处置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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