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税法或政府规定获得减免所得税的情况,怎样处理?
答: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已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