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责任,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应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违约责任加以补救。而民事责任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不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因为违约责任是合同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第三人也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做出事先安排,如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幅度,可事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同时,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设定的违约责任的公正合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4、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它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这是它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征。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制裁性双重属性。法律确定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额损害后果,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这一般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来体现,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补偿或部分补偿。同时,在合同当事人有过错时,违约责任还体现了对责任人的制裁性,这一般通过支付相当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高于或等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强制实际履行、同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