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2011年02月26日10:2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根据作用的不同,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它又叫必备条款或必要条款。而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向来没有定论。从《民法通则》大范围的必备条款到合同法草案中的小范围的主要条款,以至最后在合同法中取消了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合同,它们的主要条款是不一致的。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一是看合同的类型,二是看当事人的意愿。一般来说,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标的,欠缺合同的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而对于其他条款如价款或报酬、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再确定,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当事人要求这些条款必须确定的,如果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不能成立。
合同的普通条款,又叫一般条款,是指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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