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法院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导 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导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2、股东卡; 3、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等); 4、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5、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