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的审查义务

2011年02月26日10:5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存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的审查义务 存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的审查义务
□陈伟杰
  
  在办理存款兑付业务时,储户应提供存款凭证、密码、身份证、印鉴等凭证,经商业银行按规定程序核对无误后,方能兑付。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取款要件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银行对存款凭证的真伪负实质审查责任。存单、存折或银行卡是储户户名、账(卡)号、开户行等关键信息的载体,是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我国银行卡的科技含量仍处于低级水平,没有适应目前科技的发展水平,因此将第三人轻易“克隆”银行卡的风险转嫁到储户身上,有失公允。银行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对伪造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未能准确识别,造成真实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对支取密码的真伪负形式审查责任。实践中,储户在商业银行提供的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时导致密码被窃取的事件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往往以银行卡章程中的条款作为拒付的抗辩理由。商业银行虽只对支取密码的真伪进行形式审查,但并不意味着其对储户存款被冒领可绝对不承担责任。储户对密码的被窃取并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商业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或其他银行设施的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疏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商业银行以格式条款中的上述免责条款提出抗辩的,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银行对身份证的真伪负实质审查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查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对身份证件的审查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以自己不能辨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储户身上。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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