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到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按如下标准缴纳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1,000元以下部分50元1,001-50,000元 4%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50,001-100,000元3%2,01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100,001-200,000元2%3,51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200,001-500,000元1.5%5,51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500,001-1,000,000元1%10,01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1,000,001元以上0.5%15,01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仲裁案件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凡涉及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为请求金额;凡申请人的请求为确认行为的,如能计算具体金额,以具体金额为争议金额,如不能计算金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争议金额。
二、凡到本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除按前条规定缴纳受理费外,还应按缴纳案件处理费,具体为:
(一)若双方当事人住所均在长沙市的,案件处理费为受理费的15%;
(二)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在长沙市外的,案件处理费为受理费的20%;
(三)按照(一)(二)项标准收取处理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四)若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为外埠仲裁员,该仲裁员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由选定该仲裁员的一方承担,不计处理费;
(五)若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了差旅、鉴定、评估、公告等费用,或出现其他需要合同追加处理费的情形,须按实追加处理费;
(六)凡到本会申请仲裁,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取100元立案费,作为案件审查、协调、法律文书以及归档等费用。
受理费速算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受理费
1000元以下 50元
1001-50,000元 4%+10元
50,001-100,000元 3%+510元
100,001-200,000元 2%+1510元
200,001-500,000元1.5%+2510元
500,001-1,000,000元 1%+5010元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