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他常见问题解答

2011年02月26日10:5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他常见问题解答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哪些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指南》办理手续(后附指南)。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手续可在区经贸局办理吗?

答: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不含服务贸易领域项目和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且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均可在所在区经贸局办理。另外,根据市贸工局深贸工发〔2004〕4号文,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市级或以上审批机关审批外,其余均可在所在区经贸局办理。

三、设立外资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四、设立中外合资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五、设立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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