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贷款人是否具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四)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六)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急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