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公证法 > 公证员 >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审查哪些内容?

2011年02月26日11:0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审查哪些内容?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贷款人是否具有发放本次贷款的权利;

(四)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五)借款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六)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急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公证员知识排行榜
公证员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