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做承担人。
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的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有的基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债务承担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此,对原债务的判决,对承担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也随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2、免责的债务承担
(1)概念
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2)类型
第一,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第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3)条件
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就本不存在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第二,被移转的债务必须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但其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债务承担合同效力的影响也有差异: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可移转的债务;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第三,必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具有明确的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
第四,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最主要的条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影响,合同法规定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自须提供第三人的资力、信用等证明,以供债权人选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尚应办妥这些手续。
(4)效力
第一,承担人成为债务人;第二,抗辩权随之移转;第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3、并存的债务承担
又叫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