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国家早有规定:个人出口货物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根据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出口商的范围,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取得了出口经营资格,对其出口的货物就可以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