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一起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异地公安机关在未与我院联系的情况下,又以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为由,经检察院批准将原告逮捕。请问,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又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变更。但是,由于对案件的性质认识不同,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已经作为经济纠纷立案甚至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公安或检察机关又作为经济犯罪立案查处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对原判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认为案件属经济犯罪,应撤销原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有关规定,将案件全部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并无不当,应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编者注]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以诈骗罪将该案的当事人批捕,对生效的判决如何处理的问题,应当首先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变更判决的内容;二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体处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