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清偿也就是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债务,合同履行的结果就是清偿债务,债权实现。可见,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是履行是从债的效力方面反映,而清偿是从债的消灭方面反映。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债务存在,而不论原合同标的如何。不仅如此,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可代物清偿。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必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它的效力表现在:1、合同关系消灭。2、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注意:对于代物清偿给付的物体或权利,清偿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因为在数宗债务中,可能附利息,也可能不附利息;可能附担保,也可能不附担保;可能附期限,也可能不附期限。所以,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究竟用以抵充哪一宗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因此有必要确立抵充的规则。清偿抵充的方法有三种: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即履行义务的人。债务人当然是清偿人,但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也可以是清偿人。而第三人是清偿人的就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