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炮弹的,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2011年02月27日10:5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炮弹的,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
  (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
  (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
  (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
  (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
  (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
  (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
  (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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