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安全法》规定: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安全法》规定: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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