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朱女士出资25万元成为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在近10年的时间里,技术服务公司以经营亏损或持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润分配,朱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始终无法了解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朱女士提出要求查阅公司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但遭公司拒绝。朱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朱女士胜诉后,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以朱女士长期生活在国外,公司与其联系不上,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其不知道公司经营情况,这是朱女士的责任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是技术服务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女士作为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被剥夺。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该技术服务公司向朱女士提供1996年至2006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供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