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庭受理一起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件。经查被告是在承包原单位下属一粮油经销站时拖欠原告的货款。由于承包到期,方解除了协议。现被告已被粮油经销部招聘,并被任命奉为经理,该案被告主体如何确定?请予答复。
对你来信中所述的案例应由谁作被告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承包人在承包粮油经销站期间以该缉经销站义欠下货款,而且承包人与发包方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未清理这笔债务,应由粮油经销站作被告,偿付拖欠的货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笔货款是以承包人个人名义拖欠,不是以承包单位名义拖欠,应当由承包人个人作被告,并独立承担偿款的义务。尽管承包人后来被粮油经销部招聘,并被任任命为经理,也不应把个人债务转嫁给粮油经销部。
第三种情况,如果承包人被新的单位招聘时,即与新单位约定他以前的债权债务均由粮油经销部处理,那么,粮油经销部不享受承包人以前的债权,还应承担其以前所欠债务。这时应由粮油经销部作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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