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欠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或者—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欠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或者—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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