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

2011年02月27日12:4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三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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