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美容医院医疗美容事故赔偿案例

2011年02月27日12:5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陈某与某美容医院医疗美容事故赔偿案例
原告(上诉人)陈×

  被告(上诉人)X人民医院

  原告诉称:1996年7月,原告因上、下牙齿排列不整齐,到被告处做了一二次口腔矫型治疗手术,术后造成原告牙骨暴露,牙龈坏死,牙齿松动,嘴外形有些歪斜,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给原告人身、精神造成终身痛苦。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共101798元,以及今后继续治疗费。

  被告辩称:被告为原告进行口腔矫型治疗,是在原告填写手术同意书后进行的,手术的全过程,是由被告口腔专科医师主刀,且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不属过失行为,不存在赔偿问题。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7月16日,原告因上下牙齿排列不整齐,到被告口腔科进行首期颌面外科正畸手术。同年8月13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进行二期正畸手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该手术同意书上写明手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危险的内容。同日,原告对被告进行手术前身体检查,病历写明,原告发育良好,营养中等,头颅五官正常,口腔检查:牙龈萎缩,牙槽骨退至根部3/4等,其余口腔粘膜均正常。同年8月14日,原告于上午8时入手术室,手术从上午8时30分开始,被告完成上颌矫正术后,主治医生则劝说原告做下颌手术,原告未同意,此时已下午2时,且停电,被告继续做原告思想工作,后原告同意继续手术。下午2时40分,手术室才发电,手术重新开始,但由于电压不稳,吸机不能正常进行,手术直至下午6时才结束。次日查房,发现原告上、下颌弧形切口粘膜出现坏死、上、下牙龈坏死,同月19日,被告专程护送原告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专科医院会诊,并进行“唇瓣转移复盖术”后,原告又回到被告处继续住院治疗,至1997年1月28日,原告出院转门诊治疗,原告住院共166天,陈支付医疗费3618元,被告代原告垫支医药费13174.34元。尔后,原告于1997年8月15日、9月1日,先后二次去信给被告要求作出医疗鉴定,并向被告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请求。被告医疗事故鉴定小组于1997年9月23日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口腔矫型治疗出现的情况,属手术后的并发症,未构成医疗事故。1999年元月4日,广西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桂医鉴定字(1998)27号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1999年5月13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桂高法医技鉴字第84号伤残鉴定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8级。原告在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16792.34元(其中原告支付3618元,被告垫支13174.34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400元。1998年5月4日,原告向X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共101748元,以及继续治疗费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X人民医院手术同意书:陈×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该手术同意书上写明手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危险有:a、麻醉意外;b、术中失血过多;c、术后伤口感染,骨块不愈合;d、术后牙髓坏死。

  (2)X人民医院病历:确诊原告为上、下牙齿排列不整齐,手术住院治疗时间166天;其他诊断为术后并发症,牙龈坏死、牙槽骨不同程度吸收,骨节愈合不良等;

  (3)陈×写给X人民医院信件:信件要求作出医疗鉴定结论和赔偿损失;

  (4)X人民医院鉴定书:鉴定原告术后出现的症状,属术后并发症,未构成医疗事故;

  (5)广西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为不属医疗事故;

  (6)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书: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

  (7)医疗费收据;

  (8)交通费收据;

  (9)鉴定费收费;

  (10)证人证言笔录;

  (11)当事人陈述笔录;

  (12)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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