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是一抢劫团伙成员,在其他同案犯被处刑后归案。在审理阶段,曾为其中一同案犯辩护的律师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就该律师能否为王某辩护,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律师可以为王某辩护。理由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定》第6条规定:“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该律师没有同时接受两名被告人的委托,所以,可以为王某辩护。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律师不能为王某辩护。理由是:虽然不是同时,但这两个案件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王某与同案犯在确定罪责上是有关联的,而该律师曾为另一同案犯辩护过,那么在为王某辩护时未必能充分地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所以,该律师不适宜为王某辩护。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该规定既适用于同案被告人全部归案的共同犯罪案件,也适用于因部分同案被告人后归案而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为被告人王某辩护的律师曾为同案犯辩护,故该律师不能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