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越来越多

2011年02月27日13:0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纠纷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越来越多
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热点、难点。在目前一些医疗界人士的观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在社会大众和患者的观念中,摆脱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束缚,采用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显而易见的趋势。这些理念上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出现一些激化的矛盾,致使医患双方各自人身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掌握了解医疗纠纷的基本知识,对于双方更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医患这一对矛盾的产生、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具有其不同的特殊性,如何均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需根据国家法制健全的程度来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医患矛盾和医疗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处理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一○六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医学法律专家张静。

医疗纠纷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越来越多

自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全国涉医诉讼的案件数量确实大幅升高,且上升趋势比较明显。

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呢?张静说,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看,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的确实有所增加,在排除了极个别人无理取闹以外,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另外,社会的整体法制水平的提高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也是形成这种现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所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竟然占医院总数的98.4%,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与床位数、住院病人数及手术数量成正比相关,并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医院等级看,等级越高发生率也越高。三级医院每年在十例以上,有24.5%的三级医院超过了每年30起。原因是医院越大,收治的疑难重症患者越多,医疗纠纷就越多。

在2000年326所医院的医疗纠纷索赔金额约6000万元,平均每所医院21万元。目前,全国共有县以上医院近二万所,按20万/年/院推算,一年的索赔金额高达42亿元,占全国县以上医院总收入的5.9%。由于没有权威部门对2001年和2002年的数字进行公布,但从收集到的资料对鲁、豫两省部分三级医院的医疗纠纷发生及可能赔付额进行分析,平均每所三级医院严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每年20例左右,调解赔偿和诉讼赔偿的总和在30万元左右,这样推算,全国一年因医疗损害赔偿总额应在70亿元~80亿元左右,这个数字也可谓触目惊心了。
医疗纠纷诉讼处理难度大,社会各界指责非难多,法院判赔数额大,成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新特点,湖北一双胞胎脑瘫婴儿医疗纠纷案医院被判案赔偿290万元人民币,更有甚者,在北京、湖南等地还出现了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纠纷三者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不十分明白。其实三者大有区别,尤其对医疗损害的赔付会有很大影响。张静律师就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医疗纠纷(事件)不同于医疗过错,也不同于医疗事故,主要是指求医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或终结后,因发生非医疗必要的或非疾病自然归转的不良后果,因此与医方之间就不良后果发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方面以及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分歧和争议,并要经过卫生行政或法律诉讼解决责任认定与经济赔偿问题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医患之间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合同终结后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以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医疗过错是一个司法鉴定中常用的语言,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单位(法人)或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患者具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且过错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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