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时被告已停业,在案件审理中又被其他企业兼并,但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请问应如何列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案虽然存在起诉时已停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其他企业兼并的事实,但因为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以不能认为企业兼并已经完成、主体已经变更,仍应将原被告单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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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起诉时被告已停业,在案件审理中又被其他企业兼并,但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请问应如何列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案虽然存在起诉时已停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其他企业兼并的事实,但因为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以不能认为企业兼并已经完成、主体已经变更,仍应将原被告单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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