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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