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之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历。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但并非所有病历资料都可以复印。目前可以被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
西安红十字会医院医务科长马兰说,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有学术争论的资料,如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则不在可以复印的范畴。这些资料只是对病症的分析意见,并不代表医生100%的判断,更不能代表医生的医务行为。
据西安市卫生局有关人士介绍,以往受理的个案绝大多数都是单方提出申请的。其鉴定费用,则按照“谁申请,谁交钱”的原则,由申请方先付,最后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医院支付鉴定费用;反之由病人家属支付。
实施《条例》后,只有一种情况下医学会可以直接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并协商共同预付鉴定费用。此外,还有3个途径,医学会可以受理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委托医学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医学会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但鉴定前,当事人都要预付鉴定费用。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非法的地下诊所或者没有取得行医执照的“游医”一旦发生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应移交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可定为“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