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令重連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行贿、受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哪些产品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