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病历被医院修改
山西省孝义市一名患者前往邻近的汾阳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庭,但因双方对一份被医院大量修改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事发至今已经4年,案件仍悬而未决。
张秀珍,女,53岁,2002年3月住进山西省汾阳医院妇科,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张接受手术,术后即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之后张接受开颅手术。两个多月后,张秀珍出院时已瘫痪,完全失语,肌张力低下。
患者张秀珍的儿子杜小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后他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3处。该院院长白林海解释是:医院是山西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对于实习大夫书写的病历,“上级大夫”有权进行修改。
记者了解到,此次事件中对张秀珍病历进行多次修改的医生原某并不是白林海所说的“上级大夫”。原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身为下级大夫,自己修改病历的行为完全是在上级大夫的授意下进行的,修改的目的在于保持前后诊断的一致性,对病历进行必要的补充。
今年1月,山西省医学会就张秀珍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张秀珍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从入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病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病所致……汾阳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杜小兵认为,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处涂改,怎么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近期此案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