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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

2011年02月27日13:5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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