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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哪些顺序清偿?

2011年02月27日13:5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哪些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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