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三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四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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