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策略】财产保全措施

2011年02月27日14:0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诉讼策略】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策略】财产保全措施

一、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1、事关执行: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慎重)。

3、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和执行时间:

1、当事人申请的,且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诉前财产保全:

1、适用条件: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3、申请人提供担保。

4、裁定和执行时间: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解除条件: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范围\方法:

1、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方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保存价款: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3、通知: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4:不得重复: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五、反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赔偿责任: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备注】

【1】解除权: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期限: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3】申请复议: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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