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公司纠纷与诉讼

2011年02月27日14:2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常见的公司纠纷与诉讼

常见的公司纠纷与诉讼

公司纠纷通常指发生于公司的内部争议,即在公司与其股东、公司与其董事、监事、经理、股东与股东、董事与董事、监事与监事、董事与监事、董事与经理、监事与经理、股东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产生的有关公司运作及公司、公司成员、股东权益方面的纠纷。而公司诉讼往往是指公司纠纷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
公司纠纷与诉讼的种类: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董事与董事之间;监事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经理之间;监事与经理之间;股东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


常见的诉讼纠纷包括:
1、公司与股东之间纠纷与诉讼
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被剥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138条第4项规定,由此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比较明确,股东在此权利被侵犯时可提起诉讼。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实践中,公司侵害股东表决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未按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通知股东;以“人数多数决”代替“资本多数决”;应由股东会表决事项未经股东会表决;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10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并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和时限作了规定。若公司在规定情形下拒不召开股东会或不按时召开股东会,则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召开股东会请求之诉。
增资或新股发行停止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3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方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37条、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作了规定。当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以显然不公正的方法增资或发行新股,以至于危及股东现有的比例性利益或使股东利益蒙受其他损害时,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停止请求之诉。
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
《公司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权利亦为固有权,不容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此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2、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固然有权决议更换董事,但须具备正当的理由。否则董事有权向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违约赔偿之诉
董事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或其经营决策是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或明显未尽到一个普通谨慎之董事类似情况下应该尽到的勤勉、谨慎、注意义务。董事违反上述善管义务,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规定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董事会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另外,违反《公司法》第60条有关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亦为善管义务的违反,同意此决议的董事应向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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