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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应当列明哪些内容?

2011年02月27日14:4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哪些内容?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而使被担保人因此免除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五)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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