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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

2011年02月27日15:0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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