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践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本国优先权?

2011年02月28日07:5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实践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本国优先权?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 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但是,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 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知识产权案例知识排行榜
知识产权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