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鲁大爷和老伴在镇上有8间私房。5年前老伴去世后,鲁大爷对这些房产进行了分割,给2个儿子每人3间。鲁大爷现年近70,丧失了劳动能力,2个儿子竟不尽赡养义务,倒是孙女鲁萌对鲁大爷很好,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孝敬鲁大爷,还经常到身边问寒问暖,给鲁大爷很大的精神安慰。因此,鲁大爷想让鲁萌继承2间私房。请问,鲁萌能否作为继承人来继承鲁大爷的财产?如果不行,鲁大爷该怎么办?
【评析】
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鲁大爷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据此,鲁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是2个儿子,孙女鲁萌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鲁大爷的财产。
不过,《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适当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根据这些规定,将来在鲁大爷百年之后,在分割鲁大爷的遗产时,考虑到孙女鲁萌对鲁大爷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的事实,她可以分得鲁大爷适当的遗产,在份额上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法定继承人。
另外,如果想让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自己的遗产,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即遗赠。《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自遗赠人死亡时生效,其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即有遗赠的先按遗赠内容处理。因此,鲁大爷可以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将2间房产赠给鲁萌。这样,在鲁大爷去世后,如果鲁萌在2个月内作出愿意接受的表示,她就依法获得鲁大爷私房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