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次日,新郎小刘查出患有乙肝,且处于传染期。新娘小文认为应当暂缓结婚,考虑到对双方今后生活负责,遂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2010年2月初,小刘和小文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小刘验血结果为乙肝表面抗原弱阳性,但妇幼保健院认为不属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况。当天下午,俩人按原计划登记结婚。次日,小文陪同小刘到新华医院再次检查,诊断为乙型肝炎,且属于传染期。为慎重起见,他们又去长海医院、曙光医院进行复查,结论同新华医院一致。
审理中,小刘称自己正处于治疗中,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健康,小文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乙肝是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应当暂缓结婚。男女双方有一方处于此种情况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已经登记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据此,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