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10月,刘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30万人民币。2002年11月刘某与孙某结婚,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03年3月,刘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2005年11月,刘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因刘某于2001年用30万人民币所购房屋现已升至60万人民币。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刘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
首先,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
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
具体到本案,刘某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虽然婚前未取得房产证,但其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期待权,该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即刘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面,本案中如果该房屋增值根本原因是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该房屋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增值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则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原该房屋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