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子

2011年02月28日08:2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

【问题提示】

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如何分割?
2、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3、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4、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案例1】分居了,就再别来找我

宋磊自小喜欢书法,20岁起独立居住在父母留给自己的4间平房内研究书法,30岁还未婚。19%年3月经人介绍与郭琳相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宋磊只对4间平房进行了简单装修就于当年国庆节结婚了。

宋磊热爱书法,喜欢一个人独处,郭琳喜欢热闹,性格开朗活泼,婚后两人虽共同生活,但因缺乏了解,两人的兴趣爱好不同,又缺少沟通,所以感情一直比较淡漠。结婚3年郭琳也没有怀孕生子,这使得夫妻关系更加冷淡。1999年开始,宋磊开始热衷文学创作,他把自己对生活的种种感受写成小说,陆陆续续地向报纸杂志等媒体投稿,但没有一篇被采用。就在宋磊因连连被退稿受到打击而痛苦万分时,郭琳非但没有安慰鼓励,还冷言冷语,埋怨宋磊白白浪费了许多金钱和时间,而宋磊又认为妻子郭琳没有工作,好吃懒做,还一味地埋怨自己,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妻子。

生活上的窘迫让小夫妻的感情生活越发的不如意,郭琳开始让宋磊和她均担家务,并且只要看到宋磊写作就吵个不停,为此,夫妻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并且争吵不断,常常为了一点小事争吵不休。

为了不受干扰,安心写作,2000年宋磊搬进了另外闲置的房间,开始和郭琳分居。除了一起吃饭外,宋磊的全部时间都用来进行文学创作。终于他的中篇小说发表了。2001年10月宋磊收到了4000元的稿费,由此更加坚定了走文学创作的道路。以后他每年发表一部小说,2002年收到稿酬4500元,2003年收到稿酬6000元。然而小说的发表未能使他们的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在郭琳看来,这些小小的钱并不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改善,写作还是一件浪费时间的事情。争吵仍然在不停的继续,宋磊视郭琳为陌路,他们的关系更加恶化。就这样双方又维持两年不愉快的夫妻生活。

2005年4月,郭琳不堪宋磊的冷漠,向法院起诉离婚,宋磊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共同居住的4间房屋和宋磊的14500元稿费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郭琳认为,4间房屋在婚后一直夫妻共同居住,所以她应分得2间;宋磊的14500元稿费也应分得一半。而宋磊认为,4间房屋均为自己婚前所得,郭琳未出一分钱,稿费更是自己创作所得,特别是自己的创作一直未得到郭琳的认可,她对自己搞创作二直冷嘲热讽,所以这些稿酬与郭琳不相干,坚决不同意与郭琳平分。

法院认为: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没有经过恋爱就草草结婚,婚后又无子女,没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准予离婚。双方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屋应认定为宋磊的个人财产。宋磊创作取得的14500元稿酬,虽然发生在分居期间,但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既然双方在婚后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稿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郭琳提起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准许。离婚后郭琳暂时没有住处,目前也没有能力购买住房,郭琳离婚后住房困难,宋磊应从自有财产中给适当帮助。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宋磊个人财产4间房屋中的1间归郭琳所有;稿费14500元由二人均等分割,原告7250元,被告7250元。

【案例2】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又如何承担?

秦杰和赵梅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妻子赵梅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赵梅离开家庭,与秦杰分居生活。秦杰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诉讼中,赵梅虽然同意与秦杰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罚款1.6万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秦杰应承担一半。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效力知识排行榜
婚姻效力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