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离婚 法院驳回诉求

2011年02月28日08:2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哺乳期内离婚 法院驳回诉求

法律规定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家住西山的小陈生完孩子才3个月,丈夫刘某就提出离婚。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护了小陈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诉求。

  2008年9月,丈夫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和妻子小陈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女儿,但
此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一直不好。他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女儿跟他生活,小陈每月支付100元养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小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故支持了刘某的离婚诉求,但将小陈支付的抚育费降为每月50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小陈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小陈在2008年6月又生有一子,丈夫刘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妻子小陈尚在哺乳期。一审时,刘某有意隐瞒了这一事实,而小陈也因精神恍惚未能及时提及此事,以至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诉求。

法规链接: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分娩后一年内”的含义: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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