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1989年7月11日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1989年7月11日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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