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假释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和家属、单位。
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假释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和家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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