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1、由于邮戳不清,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专利局予以改正。专利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2、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专利局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专利局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专利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原申请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部门重新确定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