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侯某于1993年1月经介绍与男方孔老大(化名)认识,未曾想孔老大在结婚登记时却借用了弟弟孔老二(化名)的身份。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滕州市民政局为原告侯某与第三人孔老大办理的结婚登记及颁发西字第00318号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3年4月17日,第三人孔老大冒用第三人孔老二之名与原告侯某持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被告滕州市西岗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被告经审核后,为原告侯某与孔老大办理了婚姻登记,并颁发了西字第00318结婚证。此后,原告侯某一直与孔老大共同生活。2008年10月10日,原告以第三人孔老大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结婚证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结婚证。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孔老大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的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机关和结婚证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第三人孔老二与原告侯某成为夫妻的法律后果,原告侯某的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