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留言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1年02月28日14:1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BBS留言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为图书收藏、翻译成盲文、为新闻公益等目的使用作品,不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网络媒体中的文章也同样适用这一原理。
经常上网的网民,在网络经常会用到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的类似公告栏的发表文章工具。在这种形式下,访问者(通过CGI或ASP程序)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息。
那么刊登在这样的交互式界面里的作品,是否也应享有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便捷、宽泛的领域,如果作者自己将作品以自助的方式,登录到BBS上,认视为其对其自己的创作作品,允许网络的所有使用者进行共享。而现实中,更何况在这种方式下发表作品,一般都是署笔名(网名)。从网络的自身的广泛传播的特点,也要求排除对这块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
但如果BBS上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出现,比如是匿名,或假名上传的文章侵权,著作权人则有权要求BBS的斑竹(管理者)对文章进行删除或做出更正说明。此外,网站主体,如将BBS中的作品转载到自己网站的网页中则可能会出现侵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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