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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可否以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

2011年02月28日14:3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部门可否以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6日以银发[1999]61号颁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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