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专利权就算是“用尽”了,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都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这就是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首先,专利权人通过自己制造、进口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就可以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其次,专利产品在合法予以制造、进口并与已售出之后,如果权利人还可以对该产品行驶权利,则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而且在实践中要对已经售出的产品再实行控制也是困难的。